雲林縣西螺果菜市場進出車輛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9 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3823A 號令公布
第一條 | 為加強管理西螺果菜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進出車輛,維持空氣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二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第三條 | 本自治條例所管理之車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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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西螺果菜市場電動蔬果運輸車專用牌證(以下簡稱專用牌證)及使用證由本府印製、管理及核發。 |
第五條 | 電動蔬果運輸車所有人應填具申請表,並繳交新臺幣二千元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專用牌證及使用證。 |
第六條 | 領用專用牌證電動蔬果運輸車之使用人應考領普通小型車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
第七條 | 領用專用牌證電動蔬果運輸車經辦理使用登記後,其使用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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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領用專用牌證電動蔬果運輸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四日內向本府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者,應繳交新臺幣二千元,核發專用牌證及使用證。 |
第九條 | 領用專用牌證電動蔬果運輸車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規格。如有變更規格之需要,應報本府核准換發使用證。 |
第十條 | 本自治條例公布生效後三個月起,進入本市場之柴油車須為出廠未滿二年之車輛或持有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一年內檢測合格證明。 |
第十一條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拼裝柴油蔬果運輸車及二行程機車進入本市場。 |
第十二條 |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拼裝柴油蔬果運輸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處二行程機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第十三條 |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
第十四條 |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
第十五條 |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處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項經處罰三次以上者,廢止專用牌證及使用證,並命繳回,自處分送達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專用牌證及使用證。 違反第七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者,第一次先行勸導;再次違反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
第十六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者,廢止專用牌證及使用證,並命繳回,自處分送達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專用牌證及使用證;警察機關並得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分。 |
第十七條 |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廢止專用牌證及使用證,並命繳回,自處分送達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專用牌證及使用證。 |
第十八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