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場管理要點 - 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第1次84.8.8董事會84.8.21府農銷字第107817號函核備

第2次86.7.18董事會86.7.25府農銷字第8600029839號函核備

第3次103.4.2董事會103.4.21府農銷字第1030056178號函核備

第4次103.8.28董事會103.9.16府農銷二字第1030134152號函核備修正

第5次107.3.27董事會增加肆、第6、7棟位置使用遵守規則

       107.4.12府農銷二字第1070032912號函核備修正

第6次107.9.11董事會107.10.9府農銷二字第1070101101號函核備修正

第7次108.4.16股東會暨董事會108.4.29府農銷二字1080042310號函核備修正

第8次108.10.08董事會修正壹、貳、管理要點條文108.10.21府農銷二字第1080105507號同意備查


壹、門禁管制

  1. 進場車輛應由西邊大門進入,依標示指示順序前進與停放,出場一律東邊大門出場。
  2. 進貨車輛應依照規定在指定場所卸貨。
  3. 進貨車輛於卸貨後應立即離開卸貨場。
  4. 進貨車輛應於每日早上六時三十分起至晚上二十時止進場卸貨。[必要時得隨時修改之]。
  5. 進場車輛嚴禁夾帶廢棄物進入市場內傾倒,違反時本公司得依每噸廢棄物處理費的2倍處以罰款。
  6. 嚴禁非供應商及承銷人之小吃攤車[小蜜蜂機車]入場內營業,本公司得以要求小吃攤車[小蜜蜂機車]離開。
  7. 逢公休或市場停止交易時,若有破壞門鎖或偷竊行為者一律依法究辦。
  8. 刪除。
  9. 進入場內之車輛[包含柴油搬運三輪車]不得隨意使用擴聲器或亂按鳴喇叭,本公司得以請警方按照噪音管制法處以罰款。
  10. 進貨車輛載運使用竹製竹籠容器,本公司收取竹製竹籠容器處理費每只(籠)新台幣15元整。

貳、市場內臨停車輛及停車場車輛管理

  • 本公司為使供應人、承銷人、來賓及員工車輛入場停放作有秩序之管理, 並維護場內清潔衛生,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 凡進入本公司車輛應按規定繳費。進場車輛須依交通標誌行駛、停車、並接受本公司人員指揮與管理。
  • 本公司停車場四處,分為
    1. 西停車場(西入口南側)。
    2. 自用車停車場(西入口北側)。
    3. 東停車場(東出口)。
    4. 六棟、七棟頂樓停車場。
  • 使用停車場收取停車管理費標準如下:
    1. 停車管理費繳納可分為日繳、回數票兩種。
    2. 來賓及員工車輛免收費。
    3. 貨車停車費日繳者50元。購買回數票每本30張者1,050元。
  • 停車位不得放置冷藏庫、置物架、固定物、棧板及其他堆積物。
  • 停車場內應保持清潔衛生,禁止丟棄廢棄物,違反時本公司得依每噸廢棄物處理費的2倍處以罰款。
  • 停車場配合進貨時間,自上午6:30起進場,至下午9:00,所有車輛應駛離停車場及市場。
  • 本公司於東西兩邊停車場及交易場兩側十米車道,各設1名 管理員計4名,負責車輛指揮、停車位管理及交通秩序維護等工作。
  • 本公司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用,不負責保管及車損之責任。
  • 本要點經提送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参、分貨場位置使用人管理

  • 繳納管理費
    1. 管理費應於當月內自動向本公司指定之行庫(或市場收款人員)繳納,不得藉故拖欠。新進分貨場使用人抽籤當日應先預繳二個月管理費(續約者不在此限),倘違規或不遷入營業其管理費由本公司逕予沒收,分貨場使用人不得提出異議,並喪失在該位置使用權。
    2. 分貨場使用人繳納管理費,如以支票支付,兌現日期以三個月內為限。
  • 分貨場使用人逾三個月寬限期限,仍未繳付者,加計遲延違約金﹙自遲延日起至繳清日止,按遲延總金額每日1%計收﹚。
  • 分貨場位置每四年重新抽籤分配位置,為促進公正透明機制,民意代表、公職人員、本公司董監事及相關監督單位,不得在本公司從事買賣、租賃、承攬交易等營利事項,相關規定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分貨場使用人應行注意履行事項:
    1. 分貨場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分貨場位置現狀使用,不得有加建圍牆、欄杆、廣告看板或其他有違現狀使用之行為。
    2. 分貨場使用人如不當使用或蓄意破壞使用分貨場範圍之內一切公共設施,應負責維修及損害賠償責任。
    3. 分貨場使用人每日營業結束時,應將自己使用之分貨場位置清理淨,將垃圾分類置放於通道,加工後之果菜殘渣請自行攜回處理,勿堆放物品,以利環境清掃。收市後不得將殘貨或其他廢棄物留置市場。
    4. 分貨場使用人不得中途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5. 分貨場使用人應自行使用,不得有租、售、轉讓攤位或從事其他非法行為。
    6. 分貨場使用人位置使用權得由夫、妻、子、女間一人辦理承續或繼承登記。
    7. 分貨場使用人販售蔬菜以外之農產品,不得造成異味污染,影響他人營運。
    8. 分貨場使用人於棟內交易場嚴禁升火、焚燒紙錢或燃放鞭炮。
    9. 分貨場使用人嚴禁聚賭、喝酒滋事、隨意大小便、亂扔酒瓶、販毒或吸毒等非法行為。
    10. 分貨場使用人除要配合公司管理外,不得散佈、中傷公司形象之謠言及糾眾示威之行為。
    11. 分貨場使用人使用交通工具應依公司交易流程,減速慢行,  勿亂鳴喇叭,注意來往人車安全。
    12. 分貨場使用人不得在分貨場使用耗電量大的電器品及加工用馬達器具等。
    13. 節慶或中元普渡時應無條件遵守公司臨時措施 。
    14. 分貨場使用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向本公司相關人員關說、請托或以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並遵守利益衝突之迴避規定、相關利益衝突迴避及關係人規定,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5. 若有上述情形,經本公司以三次書面規勸仍不改善,本公司應終止契約,涉及觸犯法律者,本公司逕行移送轄管司法、檢查、調查、警察等機關依法辦理。
    16. 嚴禁分貨場使用人私接管線,若造成屋頂破損,漏水情形發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終止契約事由:
    1. 分貨場使用人逾三個月寬限期未繳納使用管理費,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終止 合約收回分貨場使用位置,並依法追繳積欠使用管理費及違約金。
    2. 依本公司交易場管理要點,分貨場使用人不得擅自轉讓位置使用權,違反規定轉讓經查屬實者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6個月使用管理費,並終止合約,如由現使用者付清原分貨場使用人積欠使用管理費及違約金後,現使用者得取得使用權,並依規定與本公司另訂合約。
    3. 違反本公司交易場管理要點情節重大,經三次書面規勸不聽,本公司應終止合約。
    4. 其他依據相關規定,本公司得終止合約之事由。
    5. 若有觸犯法律者,本公司逕行移送轄管司法、檢查、調查、警察等機關依法辦理。
  • 回復原狀:
    1. 合約終止、解除時,分貨場使用人應於三日內自行清理所使用之分貨場位置,將分貨場回復原狀,並通知本公司點交。如有遺留於分貨場位置之一切物品,視為廢棄物,任由本公司處置,不得異議。
    2. 本公司點交時如有人為之損毀,應於三日內負責賠償或自行修復,逾期不履行,除負原應賠償責任外,分貨場使用人並應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之違約金。
  • 本公司對分貨場使用人相關書面通知,經本公司雙掛號遞送未達,自付郵時即視為通知。﹙依分貨場使用人於合約書指定之戶籍地為準﹚。
  • 本交易場管理要點送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肆、第6、7棟位置使用遵守規則

  • 第6棟南側「雲林縣西螺農產品市場蔬果溯源專區」僅供承銷「4章1Q農產品業者進駐經營。
  • 第6棟北側及第7棟交易場供農民使用,未劃定位置,依公司規劃動向依序進場交易。
  • 第1-5棟分貨場使用人不得進入佔用第6、7棟交易。
  • 進場交易須保持場地清潔,如有需特別處理者勿在市場內為之,果菜殘渣請自行帶回處理。